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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台湾商标异议制度: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,对于注册公告商标,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,任何人需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。
二、台湾商标申请所须材料:
1、《异议申请书》及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等;
2、《委任状》需要申请人签字/盖章;
3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(营业执照、身份证明等);
4、 其他证据材料。
三、注意事项:
1、商标异议应在核准注册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;
3、应当提供异议理由、证据材料等商标异议必须具备的要件材料;
4、智慧财产局可以要求被异议人限期答辩。逾期不答辩的,视为放弃答辩权利,由智慧财产局裁定;
5、所需时间较长: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0-25个月左右。